专家呼吁:早日出台数字经济税收领域政策法规

杜涛2020-08-14 18:35

记者 杜涛 8月14日,北京神州税道税务研究中心在上海举办“数字经济税收研究分享会”,邀请上海财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及浦东新区行政学院等单位的学者分享关于数字经济的税收影响及应对的研究。会上,主办方北京神州税道税务研究中心呼吁,更多的国内税务研究力量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关注并投入到数字经济税收研究上来,争取我们国家在数字经济税收领域的政策法规能早日出台。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经副院长曹明星对表示,面对数字经济下跨境交易的宏微观多维框架与居民国、来源国、市场国、避税地多方格局,需要积极应对税基侵蚀、错配和税收脱嵌等问题。

北京神州税道税务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吴东明表示,数字经济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影响是深远,只有各方协调努力才能完成对相关规则的基础性构建,从而形成兼顾居民国和来源国税收利益的制度框架。目前OECD提出的“统一方法”也是在前期融合了相关国家的“用户参与”提案、“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和“显著经济存在”提案的内容,但在具体细节方面仍有待进一步的磋商和解决,因为总体的愿景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但技术和操作层面的难题可能会形成执行的阻碍,需要遵循从易到难的路径来推进,也需要各利益相关国家的支持。

数字经济是建立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基础上的经济运行系统,其正成为创新和生产力增长的新生动力,不仅增加企业价值,丰富消费者选择,也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发展。各国尤其是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美国早在2010年就提出建立“数字国家”,2015年美国商务部发布的《数字经济议程》,将发展数字经济作为实现繁荣和保持竞争力的关键。欧盟国家及韩国、日本等也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但数字经济对传统税收制度、既有税收规则适用及税收征管都带来了诸多冲击和挑战。比如,数字化企业可以在消费国家没有实体存在的情况下从事经济活动,获取巨额利润,但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不允许在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对这类非居民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再如数字化产品或服务的跨境服务贸易中,利润转移的手段更具有多样性、隐蔽性,从而加剧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2018年,欧盟委员会提出《数字服务税统一规则》的提案,拟调整对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征税规则,以推动欧盟境内数字经济活动公平课税。该提案强调,对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互联网业务所产生的利润,欧盟成员国均具有征税权。

之后数字税也在欧洲不少国家落地。今年1月起,意大利已经实施了数字服务税,对来自定向广告和数字接口服务的收入征收3%的税。英国也于4月1日开征数字税,该税将适用于全球销售额超过5亿英镑且至少有2500万英镑来自英国用户的企业,税基为英国用户的收入,税率为2%。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为群指出,数字税在内涵上是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税收,从外延上包括相关的消费税、数字服务税、相关的公司税、数字服务预提所得税等,数字税的未来发展方向是单边行动和多边行动并存的格局将会持续,多边行动将会在一定范围内取得成功,全球统一规则的确立有待时日,世界将迎来数字税时代。

中国目前不仅是重要的数字经济企业居民国,同时也是数字经济企业重要的市场国以及全球数据流动的主要参与国。据中国信息通信2020年7月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20 年)》显示,我国2019 年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 35.8 万亿元,占 GDP 比重达 36.2%,占比同比提升 1.4 个百分点,按照可比口径计算,2019 年我国数字经济名义增长 15.6%,高于同期 GDP 名义增速约 7.85 个百分点,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特别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相关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更是有效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复苏。

因此,对于中国而言,政策制定部门应积极开展对相关数字化应用部门调研,进行前期研究,充分了解数字业务的价值创造的构成以及企业在数字化背景下的相关诉求,加强对 OECD 等国际组织的相关提案和国际税收规则的研究,分析各种方案对国际税收规则重塑、利润的重新分配的影响,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对于国内的税收政策制定,一方面要堵住税收漏洞、保护国内税基不受侵蚀,另一方面要注重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发展留下空间,保护本国数字经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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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与环保新闻部主任
长期关注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领域。主要关注财税、金融、审计、环保、PPP、大工业等相关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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