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杜涛 近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明确自2020年8月24日起,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施行备案管理。
《备案办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和方式、核验和公告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备案由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实施、联合操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证监会沟通一致后分别通过网站等方式,同时公告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基本信息。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王伟对表示,该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背景下,政府部门对行业业务管理的重要变革。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能够促进行业内市场充分竞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质量很难通过审批管理的方式完全把控。但是,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更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
此次《备案办法》的更改前提是《证券法》的通过。
广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叔军告诉记者,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证券法,其中取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实施行政许可,修订为证监会和财政部“双备案”,并在202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次,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很好的贯彻了“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性质。严格遵循“放管服”要求,坚持“备案”的非行政许可法律定位,不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同时坚持简政便民原则,采取“规则+附表”的形式,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备案办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并保证备案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财政部、证监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数据信息的共享和运用。在2020年3月1日前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拟继续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陈叔军建议,尽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可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择一填报备案信息。但如果选择从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会导致财政部需重新审查一次。如果选择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
统填报备案信息,证监会审核通过即可。为此,建议各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可以提高备案效率。
陈叔军进一步解释其原因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财政部一直就有,证监会没有,所以申报的话,选择财政部首次备案,时间会短一些,效率会高一些。
陈叔军也提出,由于“双备案”属于新型事物,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有几点需要特别引起备案部门、备案会计师事务所注意:
第一、证券法修订是今年3月1日起生效,备案管理办法是今年8月24日生效,3月1日至8月23日会留下空白。基于法律优先原则,此段期间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建议此段期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8月24日备案办法生效后10日内补办备案。证监会和财政部不得以备案不符,否定其出具报告的效力。
第二、备案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建议会计师事务所从规模偏小的客户入手,先获得首次备案,以便进入证券服务业务圈子为首要目标。衡量风险承担能力的主要指标是职业保险最大赔偿额和职业风险基金额。但实际上这与客户的数量和市值有关系,不宜搞一刀切。为此,建议财政部修改《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有差别的职业保险赔偿累计数额限制。
第三,特别提醒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要浪费时间去备案。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欲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先改制为合伙制,再申请双备案。
《备案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采用合伙制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与依照有关行业法律规章加强管理之间是相互促进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审计市场秩序,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之前,6月10日,财政部公布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二十五条。《征求意见稿》提出,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业务规模、人力资源构成情况、内部管理情况、运行情况、信息化建设水平与安全水平、接受监管有关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级分类。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从高到低依次为A+、A、B、C、D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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