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遭起诉,赔偿金额或达亿元

2013-03-06 09:28

  记者  吴侨发 3月4日,光线传媒(300251)紧急停牌。事件缘起《人在囧途》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旗”)诉光线传媒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之诉。

记者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在2月28日正式受理武汉华旗提起的“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之诉”。被告分别是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中指出,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武汉华旗表示,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在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并奉献的又一部力作。

早在2013年1月20日,在北京市广电局和光线传媒牵头的《人再囧途之泰囧》研讨会上,王长田表示“很多人期待《人在囧途》第三部、第四部,我想肯定会做下去,这是正确的营销路线”。并拍板,“囧途”故事将被拍成系列电影,《人在囧途3》最晚将于2014年与观众见面。

武汉华旗表示,王长田的上述言论,毫无根据地将《人在囧途》说成是《人再囧途之泰囧》的第一部,仍在进行瞒天过海的虚假宣传,继续误导着全国观众。

光线传媒对此回应,公司出品发行的《人再囧途之泰囧》是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拍摄和上映的原创影视作品,受国家法律保护。

武汉华旗指出,没有《人在囧途》的成功,就没有《人再囧途之泰囧》这部电影;没有被告将《人在囧途》商誉和成功嫁接到《人再囧途之泰囧》并为己所用,没有吸收《人在囧途》的竞争优势,就没有被告今天的票房。

3月3日,《泰囧》导演徐峥在出席某电影颁奖礼时首次对此事进行回应,自己刚渡假归来,也是才知道此事。“等我了解完后,包括光线,肯定会给大家一个交待的”。

武汉华旗称,被告未付出劳动、未支出成本、未做出贡献,却直接将《人在囧途》获得的成功、取得的成果据为己有,并以此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典型的“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武汉华旗表示,将《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途》两部电影进行的比对中清晰地发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

光线传媒对此强调,公司目前未收到任何有关此事的司法机关公文。“公司对武汉华旗单方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制造舆论,对公司进行不符合事实的恶意攻击之行为,公司保留对武汉华旗进行起诉之权利。”

武汉华旗表示:“起诉《人在囧途之泰囧》,我们有准备并且甘愿做影视领域的警世者、探路者、殉葬者。”

事实上,人民大学法学院在1月31日召开法学专家研讨会上,讨论了《人再囧途之泰囧》的虚假宣传、对《人在囧途》名称的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人再囧途之泰囧》是否构成对《人在囧途》作品的剽窃。

参加该研讨会的专家有: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李顺德研究员、北京大学郑胜利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张今教授。

与会专家表示,电影是商品,《人在囧途》属于知名商品的名称。《人在囧途》无论从名称还是内容、结构上,都是独创的;《人再囧途之泰囧》从名称、前期开拍的宣传等各种角度往《人在囧途》上贴靠,力图要观众接受两部电影是一家,让大家误认、混淆。自然而然地将《人在囧途》的成功和优势吸收利用。

令人疑惑的是,假设光线传媒侵权成立,武汉华旗为何不及时制止其侵权行为?直到2月28日,武汉华旗才将该案件交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业内人士指出,当初徐峥找武汉华旗投资拍摄《泰囧》,武汉华旗对此剧本却不看好。如今《泰囧》票房狂揽12.6亿元,武汉华旗才提起诉讼,也想分一本羹。

武汉华旗到底索赔多少?光线传媒暂时未做出回应。外界有猜测认为,如果武汉华旗的诉讼获得法律支持,《泰囧》方面或须为此支付1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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