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金松 实习记者 谢青 针对近年来日显突出的以单位的形式违规套取、挪用和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的现象,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提出了增设单位违规套取、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罪的提案。
无法可依,执法无力
虽然中央曾三令五申要求加强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审计,并加大惩治力度。但未见收敛。究其原因,一是刑事立法的无法可依。在现行《刑法》所规定的140余个单位犯罪中,能够对单位违规套取、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行为形成刑法规制的罪名寥寥无几,从适用的范围来看,两罪的空间极为有限。
二是司法解释相互冲突以及学术观点彼此对立。从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单位违规套取、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等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场合,其立场是相互冲突的,常常导致工作人员无所适从,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检两家的“扯皮”现象。
立法,从源头绝杀
民进中央在提案中指出,对于诸如单位盗窃、单位诈骗以及单位违规套取、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等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行为,通过在《刑法》分则的适当位置增设单位违规套取、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罪,是当前具有可操作性的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
具体建议包括: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之下,设置“第273条之一”,以选择性罪名的形式,明确规定单位违规套取、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罪。其中,单位违规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是指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专项资金;单位违规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罪是指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挪用国家专项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归还的;或挪用国家专项资金,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挪用国家专项资金,数额数额较大,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国家专项资金的资金安全(包括所有权和依法使用权)。其法条设计可以表述为:“单位违规套取、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处X元以下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X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X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对单位处X元以下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X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X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对单位处X元以下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X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X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