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 潘伊纯 记者 吴娓婷 本网获悉,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实际掌权者潘宇海以股东身份就“公司章程条款撤销纠纷”提出上诉。案件已于10月29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诉状指,公司章程中“……除非各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董事长应由甲方(蔡达标)任命”的规定无效,董事长任命方式应适用“对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任免,应由董事会超过半数董事投赞成票方能生效”。
蔡家方面人士表示,“律师感觉庭上的表现不是很乐观”。蔡达标或将失去董事长任命权。
不过,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潘宇海方面如果想修改公司章程,正常的流程应该是召开董事会,由董事会做出更改之后,再到外经贸委报批。同时,蔡达标在真功夫董事会的表决权不受股份冻结的影响,可正常行使。
谁来任命真功夫董事长?
11月13日,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真功夫”)原代理董事长蔡春红在其微博上公开一组“民事诉讼状”照片。诉状显示,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就“公司章程条款撤销纠纷”陷入又一民事诉讼。
该案原告为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双种子”),是真功夫五位股东之一,持有10.52%的真功夫股份,其法定代表人是潘宇海。
原告提请法庭确认《中外合资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第4.2条无效,予以撤销。同时,原告请求依法确认真功夫的董事长任命权应适用《章程》第4.7条第(o)款规定。
从本网记者获悉的相关文件来看,《章程》第4.2条阐明“除非各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董事长由甲方(指蔡达标)任命”。《章程》第4.7条则列明:“应有董事会超过半数董事投赞成票方可通过”的情况包括第(o)款为“修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其报酬或任免”。原告指,董事长任命权适用第4.7条第(o)款规定的理由是:“董事长属于公司管理人员”。
一位不愿具名的真功夫前高管透露,上述《章程》订立于真功夫正式成立的2007年。当时将“董事长”和“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做不同规定的原因是:“董事长属于公司决策层,经理和副总经理层级属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该人士介绍,《章程》由股东大会协商订立,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确认。而后经过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批准、东莞市工商局登记备案等法定程序后才正式生效。
记者获悉上述《章程》后发现,该《章程》确有蔡达标、潘宇海、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潘宇海)、今日资本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中山联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伟共五位股东的签名及印章。签名日期为2007年11月20日。
蔡达标仍有表决权
对此,一位关注真功夫案件的法律界人士认为,潘宇海方面如果想修改公司章程,正常的流程应该是召开董事会,由董事会做出更改之后,再到外经贸委报批。
本网记者通过《章程》原文了解到,《章程》第4.6条已列明“应有全体五(5)名董事(本人或派代理人出席)在按规定程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一致投赞成票方可通过”的相关事项,该条款之下的(a)款即为“章程的修正”。
该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此规定之下,如果董事会成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原章程应继续适用。
目前,真功夫的股东构成及各股东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但中国银行广州东山支行此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今年1月18日轮候查封蔡达标所持有真功夫全部41.7%股权及其所持有的双种子公司50%股权。对此,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谭鹏程认为,股份的冻结只是就股东的经济权益进行冻结,对其人身权和表决权是不可能冻结的。蔡达标仍将拥有在真功夫董事会的表决权。
一位接近蔡家的知情人士透露,潘宇海上诉前并未就修改公司章程一事召开董事会。记者尝试就这一细节向潘宇海求得确认,但未等记者阐明提问,潘宇海即表示“不接受媒体采访”。截至发稿,记者未从潘宇海方面获得相关回应。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次“公司章程条款撤销纠纷”案的诉状显示,案件被告为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潘宇海,目前职位为真功夫代理董事长。另外,蔡达标、潘宇海、今日资本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今日资本”)代表人徐新及中山联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山联动”)法定代表人黄建伟等一众股东列为该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上述法律界人士认为,真功夫为中外合资企业,此前,各合营方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投票,如果现在各方以股东身份参加庭审,“应该有独立请求权”。
该案于10月29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据了解,今日资本和中山联动未有相关人员出席当天庭审。蔡达标方面由代理律师参加庭审。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潘宇海由潘宇海分别派委托人出席。
蔡家方面人士对本网表示:“律师感觉庭上的表现不是很乐观”,“因为被告没有什么反驳意见,原告说什么,被告都表示同意。第三人虽然提出异议,但法官说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蔡达标或将失去董事长任命权。
对此,谭鹏程认为,法院应该不会审理原告的第二个请求,即“依法确认真功夫的董事长任命权应适用《章程》第4.7条第(o)款规定”。“因为法院代替一个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力是不合适的”,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