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种昂 10月30日,皇明董事长黄鸣公开举报的江苏省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江苏质检院”)涉嫌为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东方”)太阳能热水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骗取惠民工程补贴一事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
尽管江苏质检院已在10月28日承认,检测报告有“错误”,并愿意“复检”,可日出东方(603366.SH)却在10月30日发布公告对江苏质检院的说法“坚决不予认同”。
骗补之争
在黄鸣公开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公开实名举报后,10月28日,江苏质检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情况的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第二次回应关于涉嫌为日出东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骗取惠民工程补贴的质疑。可这次的《补充说明》却一改过去的口风。
在《补充说明》中,江苏质检院称,“关于型式检验报告上‘检测日期栏’中显示的检验时间问题,是报告编制人员错误地把能效报告的检验时间填在了型式检验报告‘检测日期栏’中”。
惠民工程申报文件明确规定,型式检验报告和能效检验报告,都要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可江苏质检院却坦承,“我院共对379台太阳能热水器进行了检测,其中日出东方公司的80台产品在我院和该公司两地实验室检测完成,其它(包括日出东方公司的另外80台)均在院本部进行。”据此,江苏质检院认为,“这批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则中关于对‘第三方’的要求。我院愿意重新对该批产品进行检验或商请有关部门指定权威机构对其进行复检。”
尽管江苏质检院已然承认检测报告有“错误”,并愿意“复检”,可日出东方(603366.SH)却在10月30日发布了一则《声明》。
在《声明》中,日出东方(603366.SH)指出,江苏质检院在公司CNAS实验室现场考察后,作出了将部分产品在连云港检测的决定,其整个检测过程均由江苏质检院独立完成。因此,公司对于江苏质检院在补充说明中表述的“该批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则中关于对‘第三方’的要求”的说法,坚决不予认同。
日出东方(603366.SH)还表示,“江苏质检院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城的损失,我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检验造假是社会底线的失守”
10月30日下午,正当日出东方与江苏质检院出现分歧之际,皇明董事长黄鸣又向媒体拿出了新的证据,黄鸣指出,“江苏质检院完全是在造假,而检验造假是社会底线的失守”。
黄鸣却进一步质疑道,“型式检验报告”与“能效检验报告”混淆的可能性很小。检验报告的“批准人员” 是经CNAS重点审核并备案的“授权签字人”,要求具备极强的专业能力,在面临国家如此重大的政策时,犯此等低级的批量错误。近400份的型式检验报告,都出现如此低级的“批量事故”?
江苏质检院曾在《补充说明》称,“我院共对379台太阳能热水器进行了检测,其中日出东方公司的80台产品在我院和该公司两地实验室检测完成,其它均在院本部进行。”
但黄鸣认为,以耐冻为例,每台的纯检测时间为20小时,再加上热水器充水、换水的时间,以及测完样机拆卸、待测试样机安装,至少需要21小时/台。假定江苏质检院的低温环境一次性可以容纳3台热水器,那么299台热水器共需要:21小时/台×(379-80)台/3台/24小时=87天。
从3月4日送检到6月4日申报惠民工程,共计93天的检测周期中,只剩有6天的富余时间。也就是说,江苏质检院从3月4日开始就必须24小时连轴转加班检测,不然无法完成“既定”任务。
黄鸣表示,只有一种解释,早在3月4日开始江苏省质检院就开始安排人员、设备连续运转,放弃双休日及法定假日、不计白天黑夜。这未免也太有悖常理了!
10月30日上午,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李元平在质检总局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关注到黄鸣对江苏省质检院出具的太阳能热水器检测报告的质疑,并对此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省质监局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调查处理。
“这是一次有组织的、有规模的,蓄意的造假行为。”黄鸣认为,第一轮惠民工程产品申报工作早已结束并公示,即使“复检”其意义又何在,这般视国家政策如儿戏,其余各太阳能企业被施加的“不公平、不公正”,又将由谁来“负责”,如何来“负责”?
黄鸣建议,应该撤销日出东方太阳检测中心的CNAS资质,取消江苏省质检院检测的所有违规型号获得惠民补贴的资格。
日出东方(603366.SH)股价近日持续低迷,10月30日,下跌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