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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拟规定3个月以下刑罚可由看守所执行
2012-10-24 08:07 来源: 作者: 言咏 编辑:
导语:监狱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7部法律的18个条款拟微调,以与新刑诉法相衔接。其中监狱法拟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经济观察报 综合网讯 据新京报报道,10月23 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监狱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7部法律的18个条款拟微调,以与新刑诉法相衔接。其中监狱法拟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昨日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为保持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协调,确保新刑诉法有效实施,法工委清理了有关法规,确定监狱法等7部法律的18个条款,需要修改。其中,监狱法拟修改内容最多,达7条,涉及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其次是律师法,共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各一条。

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个别条款,也与新刑诉法不一致,但并未纳入本次清理修订范围。李适时解释说,“从实际工作考虑,这两部法律的个别条款,现在不修改,也不影响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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