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彭友 由于振东制药(300158)未按合同约定超付给关联方款项,客观上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近日,深交所对振东制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安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这是创业板公司第一起被公开谴责的案例。
2012年5月25日,振东制药深交所《关于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经查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1年,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泰盛”)在履行与公司控股股东山西振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实业”)的控股子公司山西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建筑”)的生产车间承建合同过程中,共预付振东建筑款项1076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未按合同约定超付款项3000万元,客观上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振东建筑于2012年4月方才归还。
2011年,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振东实业的全资子公司山西振东五和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五和”)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仅为29.16万元,而公司却向振东五和预付650万元,期末冲抵公司对振东实业的欠款后,客观上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383.66万元;2011年,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振东实业的全资子公司山西振东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货款834.34万元,冲抵相关款项后,客观上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263.50万元。
据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制定)》第1.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9条和第7.3.9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安平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制定)》第1.4条、第3.1.5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深交所表示,鉴于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制定)》第17.2条、第17.3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八条等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李安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针对深交所认定的违规情况,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完善管理制度。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创业板开板以来,深交所一直致力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和遏制创业板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增强市场透明度,确保创业板市场能够快速、有序和健康发展。从此次振东制药违规事实看,虽然关联方占用振东制药资金已于2012年4月归还,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深交所在年报事后审核时发现,关联方客观形成占用振东制药资金长达半年。为此,深交所专门要求振东制药就此进行了专项核查,明确说明被占用的资金金额及形成资金占用的原因,并要求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就此进行核查并出具独立意见。该事件也暴露出振东制药及相关当事人规范运作意识不强,对相关法律、规则的学习和理解不够,尤其是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恶劣影响和后果认识不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