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黎明/ 文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有人说大快人心、罪有应得。自始至终,人们对于该案及药家鑫本人的观感,大抵如此。
自案发至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不过8个月有余,200多天。就此而言,法律似乎公正无缺。但骨子里,这样的判决透着一股迎合的意味,因而也就脱不出“从重从快处理”的旧轨迹。
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哪怕他是一个罪犯、一个不折不扣的恶棍,短短的200多天,在我们看来似乎太长了。但无论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来看,这恐怕都是有着浓重的中国国情意味的判决。
药家鑫死了,不知道谁可以松一口气。最起码,药家鑫的母校西安音乐学院有理由“大快人心”了,因为它早就对它的学生下了判决:咎由自取。这是一个好用词,潜台词是,这跟我没关系。
药家鑫死了,撇清关系的方方面面可以轻松了,就连法律也是如此。有人说,药家鑫死了,说明法律还是公正的。然而这就是我们想要的结果吗?“从重从快”地处理掉一个人,然后指着他的尸体说,法律还是公正的嘛。
如果法律的目的是平民愤,又或者是维护所谓社会安定团结,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永远也不可能真正独立。因为平民愤和维护安定团结的背后,总脱不开人为安排和控制的意味。
我们围观药家鑫案,表面看来是担心司法能否作出公正的判决,实质却正是担心司法能否作出独立的判决。一个不独立的司法,永远都不可能作出真正公正的判决。
在已经建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里边,法律条文已经相当完备。人们大多不是不相信法律条文,人们不相信的是法律条文背后的那只看不见的手。这只手,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当人情办案、权力办案屡见不鲜时,人们有权发出这样的质疑。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药家鑫案上指责舆论干涉司法多少有点矫情。既然那只看不见的手可以干涉司法,那么让看得见的舆论干涉一回,似乎已经不是最坏的结果。
然而,这说到底不是一个好结果。我们担心司法不独立,于是主动出手帮助它独立,以期达到我们有关公正的目的。这么做,听起来就有点吊诡。如果说这是我们不得已而为之的集体无意识,那么这就是我们整个群体的悲哀。
在药家鑫案上,药家鑫死了,但司法不独立的根子没有断,因此我们遇事时的恐惧和张皇失措就永远不会消失。每当此时,整个社会都将成为受害者。
说到底,一个人人大喊“杀杀杀”的社会,绝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一个屈从于压力,总是在“从重从快”中失去自己节奏和风骨的法律,绝不是法治社会的含义。
在这样的社会治理下,每一个喊打喊杀的人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成为被喊打喊杀的对象。药家鑫已经死了,再讨论他该不该死看似没有意义,但他留给我们的思考或许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