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 佚名
2009年9月9日
国家发改委为避免每年近4000亿元规模的政府工程领域出现“豆腐渣”并沦为“腐败滋生地”,准备推出对全国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终身负责制”。今后凡是政府投资的项目,一旦出了问题,不管最初负责的官员是升迁了还是退休了,都要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终身负责制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杜绝“豆腐渣工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投资的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笔者认为这项制度的实施任重而道远。
其一:“谁负责”
如果开始实施政府投资官员终身负责制,一旦发现政府投资出现了问题,应该有谁负责呢?可以很笼统的说是“官员”。但是一旦追究责任,必须到具体的人。是哪一位官员,还是哪一些官员呢?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恐怕这项制度也会成为“空话”。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通常由发改委核准审批,财政部拨款,建设部门搞招标、设计和施工,监察部门则通常在工程完工后介入监管。这样的话,一项工程的实施需要众多部门的配合,每个部门都要负责,并且不仅仅是打破“一个人说了算”的情况,各个部门在审批之中会更加的审慎,这是很好的。但是由于政府投资项目过程复杂,如果真的出了问题,该有哪一部门负责?在每一个部门应该有哪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负责呢?这就需要在各个环节之中都要确定负责人,如果一旦有一个环节的负责人害怕承担这一责任,这项工程就很难实施。1992年4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七届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出席会议的代表2633人,大会宣布投票结果:赞成票为1767票,反对票为177票,弃权票为664票,未投票为25票,那么如果今后像三峡工程这样的需要通过人大代表投票决定的工程该怎么确定由什么人来负责呢?全体还是那些投赞成票的代表?如果让投赞成票的人负责,估计每个人都会明哲保身了吧!可见确定负责人这个过程很难,并且需要的成本也很高。
其二:“怎么负责”
对于政府投资审批官员终身负责制的实施来说,很难解决“谁负责”的问题,即使真的解决了这一问题,接下来的问题是应该“怎么负责”。当一项政府投资出了问题的时候,也找到了相应的负责人,那么该怎么惩罚呢?虽然说“今后凡是政府投资的项目,一旦出了问题,不管最初负责的官员是升迁了还是退休了,都要为其承担法律责任”,但这是很理想的。例如,2007年耗资2.39亿元的湖南省重点工程凤凰县大桥尚未完全竣工,便整体垮塌导致64人死亡,对于这件事,财产损失是小,人命关天是大。怎么负责?把审批的官员都要判死刑吗?如果不判死刑是不是对死者来说是不公平呢?同时财产的损失需要赔偿吗?如果对于已经高升的官员还可以承担财产赔偿的风险,那些已经退休的干部是否有能力去赔偿呢?这不仅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同时更加需要制定科学的惩罚标准。如果惩罚的少,官员在审批过程中获利大于惩罚的成本,必然不会有效果。但如果惩罚的力度过大,官员可能不会去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会不会造成相互推诿的局面呢?
其三:“很难解决资金浪费的问题”
政府投资审批官员终身负责制是为了解决“豆腐渣”工程,如果一些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不是“豆腐渣”工程,但是浪费了资金怎么办呢?对于这些”豆腐渣“工程而言,正如桥塌了,房子抗震不达标可以很明显的调查出来存在的问题,也就可以进一步追究责任。但如果政府投资的工程不是”豆腐渣“工程,没有出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去发现政府投资资金的运用存在问题呢?看来“终身负责制”是存在问题的,资金的管理是需要加强和完善的。
其四:“终身负责”可能会导致“缩手缩脚”
政府投资审批官员终身负责制的实施需要解决“谁负责”和“怎么负责”的问题,即使这些都可以很完美的解决,此时“终生负责”可能会导致“缩手缩脚”。首先对于“谁负责”的问题,需要负责的“官员”在作出决策时会相当谨慎。对于一些非常重要的工程,虽然经过论证但也不能保证不会出现问题,比如三峡工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的一样,如果真的让决策者负责,估计有些工程就会被耽误或者放弃。这样就会由原来的“乱建”到“不敢建”,毕竟“不作为”不用承担责任,这样必然会影响到国家的建设。其次,对于“怎么负责”,如果明确的规定了某项投资的责任,这些决策者知道自己是应该负责的,并且知道责任是什么。将来无论升迁还是退休,一旦出现问题将不得善终,这样就会在心理上有了一层沉重的负担,更加导致了工作决策上的“缩手缩脚”。这也必将影响到国家建设的进程和经济发展的速度。
政府投资审批官员终身负责制是我国在制度上的探索,规范政府的投资行为,完善政府的投资体制是历史的进步。但是笔者认为此项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必须考虑其可操作性。此项制度的具体实施任重道远,还需要作出全面的考虑,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