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举债必须亮“红灯”
导语:讯 记者李晶 地方盲目追求所谓的“跨越式发展”,不切实际的扩建马路,修大广场。一届班子卸任之日,往往就是债台高筑之时。一旦财政资金投入减少,大量问题无法解决,就会给后任一个“烂摊子”。

讯 记者李晶 “地方政府过度举债应该引起高度关注,若任其发展,必然成为威胁我国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全的头号隐患,”民建党委员欧成中在会议上表示,“政府举债必须亮红灯。”

据了解,2006年,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已达1万亿元。据北京市人大财经所公布的首次对各区县政府的监督报告表明,截至2006年6月底,北京市各级政府负债数百亿元,其中近七成为各区县政府没有还清的债务。

地方政府举债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根据《预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而地方政府举债是与项规定相悖的行政行为。

地方盲目追求所谓的“跨越式发展”,打着“五十年不落后”的旗号,不切实际的扩建马路,修大广场。一届班子卸任之日,往往就是债台高筑之时。一旦财政资金投入减少,大量问题无法解决,就会给后任一个“烂摊子”。

欧成中委员就地方乱举债问题的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国家应明确规定,今后,除国家计划安排的重点工程项目外,地方市政设施建设、教育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等项目都应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根据本地财力,量力而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二是参照《监督法》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资金的流向做必要的约束,将政府负债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机制。三是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审计,严格审查资金流向,防止违规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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