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李晶 敬平 日前,就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问题,本网独家专访了长期从事财税政策研究的专家刘克崮。刘克崮认为,“两法”合并是中国税制改革新的里程碑性的事件。
:您认为两税合并的意义在哪里?
刘克崮:“两法”合并标志着我国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基本统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完善而成(以下简称“两法”合并),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它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体系的历程中,是具有三重意义的新的里程牌。
首先,“两法”合并,实现了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
上世纪80年代,以调整和理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为主线,按照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同所有制类型,建立健全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同时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等不同类型,建立了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
“两法”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和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性质。
其次,“两法”合并,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
80年代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涉外税制,具体包括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流转税制和进出口税制等。1994年全面深化流转税制改革,建立了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并立的流转税制格局,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流转税制度。1996年基本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进出口税收制度。“两法”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标志着内外资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得到统一,是统一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的里程碑。
再次,“两法”合并,实现了中国整体税制的基本统一
实施“两法”合并后,占税收收入67%的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占税收收入18%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占税收收入7%的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实现了统一。加上2006年统一了内外资车船税制度和内外资土地使用税制度,目前除了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建税等个别小税种上内外资仍然存在着一些差别外,占税收总收入95%左右的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内的主体税种和部分小税种,在同类内资、外资和内外资纳税人之间已没有明显差异。可以说:“两法”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适用于各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体系已基本形成,是中国整体税制改革和建设的新的里程碑。
:您认为,“两法合并”势在必行的原因是什么?
刘克崮:我认为,“两法”合并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大陆百废待兴,既缺少资金,又缺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当时的市场体系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很多投资领域对外资企业还存在着市场准入限制。市场制度很不健全,原材料、土地、劳动力、信息等生产要素的供应状况参差不齐,总体投资环境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之间差距明显。当时,对外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外资企业投资中国大陆的风险,带动中国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出口创汇。因此,现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是完全必要的,曾经对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发挥过积极作用。我们的一些部门和许多同志为这项有益的工作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他们的功绩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国家和百姓是不会忘记的。
当前,我国的投资环境已经有了明显改善。我国正处于向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过程之中。资金供给充裕,近5年来,货币供应量(M2)年均增长18%以上,2006年底已超过35万亿;国际收支中贸易和资本双顺差持续扩大,外汇储备年均增长25%左右,目前已超过1万亿美元;技术、管理状况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市场秩序日趋规范;生产要素市场日益健全;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基本取消,在华投资的风险越来越小。
中国大陆的投资环境被全球看好。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的所得税制的正面效应相对逐渐减弱,而负面效应已经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
一是有失公平。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差别较大,有失公平赋税原理。所谓公平赋税,大致上有两层涵义。首先就不同产业和产品而言,其流转税负应该是统一的。这一目标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已经实现。其次就不同所有制企业而言,其纯收入的所得税负担应该基本相同,这一目标尚未实现。据测算,目前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比内资企业平均低10个百分点左右。这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抑制或冲击了民族产业的健康发展。二是有失平衡。由于目前对外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区域导向,没有将有效利用外资与优化产业结构结合起来,导致外资投资的产业结构不尽合理,投资区域过于集中,加剧了产业结构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三是有失规范。内外有别的所得税制,不但会诱发内资企业的虚假合资行为,同时会引发企业之间,尤其是非上市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攀比行为,不利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和财税管理。如一些内地的企业或资金,想方设法到境外转一圈,再以外资身份回来投资,就可以享受到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这在客观上刺激更多的内资企业竞相“出口转内销”,降低了引进外资的质量,背离了利用外资政策的初衷。又如,特区的上市公公司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其他地区的上市公司执行33%的税率,这逼迫各地政府采用“变通”方式,降低上市公司实际税负。而这又引起当地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税负差异和矛盾。
在WTO过渡期结束以后,外资企业加紧“抢滩”中国大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同时,有越来越多的内资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直接参与国际竞争。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政府为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是创造公平税收环境的重要措施和保障。
展望全球,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展开了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许多国家纷纷提出了新的减税计划,形成了新一轮的税制改革。
“两法”合并,既符合国内经济发展的巨大变化,也符合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新形势,同时顺应了国际上“宽税基、低税率”的改革潮流。
:“两法”合并会不会对利用外资产生消极影响?
刘克崮:当然不会。
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主要依靠税收优惠手段吸引外资。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其他因素逐渐上升,成为主导作用。我国也是如此。有关调查和研究结果表明,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在外商来华投资决策的考虑因素中,仅仅居于第五位。那些大型跨国公司和真正有远见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资决策时主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一是政局稳定。二是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经济持续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环境日益改善,生产要素市场功能比较健全,能够满足外资企业全球配置资源的需要。三是商品市场广阔。生产资料市场持续发展,居民购买力不断提高。现实的市场容量庞大;同时,潜在的市场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逐步演变为更加庞大的现实市场,前景看好。四是劳动力资源丰富。中国劳动力资源巨大,劳动力综合素质在发展中国家中相对较高,价格低廉。
需要强调的是,取消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等于外资企业在中国大陆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在新的所得税制度中,将对高技术、节能、环保、农林、基础设施等产业和创业投资,以及对促进就业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小型企业和位于部分特区、欠发达地区内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领域的外资企业或资金,是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特别是针对高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由于大部分外资企业在这些领域的技术水平高于内资企业,相对而言会有更多的机会享受到税收优惠好处。与此同时,国家在开始实行新的所得税制度时,将会给予存量外资企业一定的政策过渡期。即对新制度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并依照设立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原有税收优惠,缓解新税法出台后部分老企业税负有所增加的负面影响。
从总体上看,“两法”合并降低了法定税率,扩大了税前扣除范围,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了适当的过渡措施,虽然对部分企业可能会发生有限的单因素的负面作用,但从总体上和综合来看,不会对利用外资产生消极影响,它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您认为目前是否是实施“两法合并”的最佳时机?
刘克崮:“两法”合并,体现了四个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名义所得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新阶段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
当前是启动“两法”合并的最佳时机。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宏观供求基本平衡,经济结构有所改善,微观主体充满活力,国际合作全面发展,为“两法”合并改革提供了难得的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财政收入连续多年大幅度增长,为“两法”合并改革奠定了雄厚的财力基础;世界经济处于较为平稳发展的时期,构成了较好的国际环境。此外,“两法”合并的思想准备和方案准备比较充分,社会各界对“两法”合并基本形成了共识;财税等有关部门作了充分的工作准备,政策设计科学完善,实施办法细致周到,操作技术已有考虑。
“两法”合并关系国家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两法”合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国际合作健康开展。
:“两法”合并后,中国税制改革还有哪些事情需要做?
刘克崮: “两法”合并以后,税制建设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加快开征物业税等税制改革,不断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中国特色的税收体系。